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6民初485号
原告:静乐县治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728660425311A。
法定代表人:边某。
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02462H。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静乐县治汾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静乐县治汾指挥部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慧 英
审 判 员 刘变英
人民陪审员 吕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