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701号
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中瑞大厦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70305321823235G。
法定代表人:李修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7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02462H。
法定代表人:刘明昊,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市名阳钢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龙康华庭青年城5号楼25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097266023U。
法定代表人:楚光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隆力盛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龙康华庭青年城5号楼2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K176670。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龙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国际大厦14层15层(入驻山西和创空间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1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8X9144。
法定代表人:王启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951025198。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名阳钢建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隆力盛时代科贸有限公司、山西龙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名阳钢建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隆力盛时代科贸有限公司、山西龙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名阳钢建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隆力盛时代科贸有限公司、山西龙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玖博货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淄博富久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