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执恢39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元,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屯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广富,任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屯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晋市法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交纳5万元执行款,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退回给申请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屯村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广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谈话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旗
审判员 裴育兵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