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1080号
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7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明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塔水电站移民安置办公室,住所地:寿阳县景尚乡景尚村西南面移民新村。
负责人:胡俊峰,职务:松塔水电站移民安置办公室主任。
被告:寿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彭超,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山西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珍,寿阳县民政局局长。
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塔水电站移民安置办公室、寿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76元,减半收取14488元,由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丽萍
人民陪审员 王雅慧
人民陪审员 李美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亚雪
(校对人:任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