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47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李海务街道刘道之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允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殷宪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7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明昊,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9298231.46元、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市东安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0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0元。案外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98231.46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聊城市东安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0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