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311民初527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 被告:岳某某。 被告:田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岳某某、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2022年6月22日,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