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311民初527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
被告:岳某某。
被告:田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岳某某、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2022年6月22日,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