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本固楼**。
法定代表人:敬祥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彬,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刘家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源,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朕重,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四川锦发消防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李 玲
审 判 员 夏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袁龙飞
书 记 员 罗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