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1702号
原告:徐州宇润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宗强。
被告:昆山市长源电力建设。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徐州宇润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宇润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宇润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徐州宇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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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林佳锟
审判员 刘晓璐
审判员 匡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