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

高廷贵、某某等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02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磊,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龚大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恒信上海城3-2-4-2,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街道办陇**。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男,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已下简称蜀天建设公司)、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华兴雅安公司)、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锦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磊,被告***、蜀天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中铁华兴雅安公司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蜀天建设公司、中铁华新雅安公司连带支付挖掘机租赁费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蜀天建设公司、中铁华新雅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系亲戚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现代牌挖掘机用于出租。2017年,蜀天建设公司是雨城区康乐一路、康泰路、滨江西路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中铁华新雅安公司是前述工程的承包人。基于建设项目施工的需要,中铁华新雅安公司及***找到原告,经协商达成合意,原告将自己的现代牌挖掘机租给中铁华新雅安公司及***。根据约定及原告履约事实,中铁华新雅安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92000元,但时至今日,原告仅收到100000元租赁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辩称,答辩人未向原告租赁过挖掘机,与原告没有挖掘机租赁合同关系,请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蜀天建设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所述三个建设项目中滨江西路、康乐路系答辩人自建项目,没有对外发包,康泰路项目发包给广安新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所述不实。第二、答辩人与原告无任何租赁合同关系。第三、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价款。第四、本案不适用连带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支付租赁费的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中铁华新雅安公司辩称,答辩人确实与蜀天建设公司存在康乐一路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在合同约定的费用中不包含大型机械费用,只是劳务费,所有施工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都是项目部租赁的,费用也是项目部支付的。蜀天建设公司后来终止了与中铁华新雅安公司的合同,当时明确工程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蜀天建设公司承担。总之,答辩人并未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使用挖掘机的不是答辩人,故请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雅安市雨城区大兴新区康乐一路、康泰路、滨江西路建设项目由蜀天建设公司承建,其中康泰路由蜀天建设公司发包给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2016年4月18日,蜀天建设公司大兴新区康乐一路道路工程项目部与中铁华新雅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中铁华新雅安公司分包康乐一路道路工程的劳务。

中铁华新雅安公司承包劳务后,经人介绍承租了***、***的现代牌挖掘机一台用于工程施工。2017年1月20日、9月2日,中铁华新雅安公司相关人员向***、***开具收据三张,分别载明工程名称、挖掘机工作起止时间、费用金额等内容,总计挖掘机租赁费用为192000元。期间,中铁华新雅安公司负责人***向***、***付款100000元。此后,***、***追索剩余挖掘机租赁费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收据三份、通话录音及视频资料、证人穆某、陈某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与中铁华新雅安公司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挖掘机租赁合同,但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达成租赁挖掘机的口头合同,且***、***已履行挖掘机的出租义务,承租人亦支付了部分租赁费,故本院确认***、***与中铁华新雅安公司的挖掘机租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案中,双方对租赁费的支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费,中铁华新雅安公司未向***、***支付全部租赁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要求中铁华新雅安公司支付挖掘机租赁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铁华新雅安公司辩称与***、***无租赁合同关系,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蜀天建设公司与***、***无挖掘机租赁合同关系,亦无担保关系,***、***要求蜀天建设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作为自然人,根据本院确认的前述事实,与***、***亦无租赁合同关系和担保关系,***、***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挖掘机租赁费92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中铁华新雅安公司负担。此款***、***已垫付,由中铁华新雅安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漆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