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初5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丽,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
法定代表人:龚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和兴街**。
法定代表人:龚大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宋卫春
审判员  郑菲菲
审判员  陶明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