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祥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
法定代表人:陈金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附**/div>
法定代表人:龚大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长清,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列李文、**、汪长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钢,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雅安市祥耀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文、**、汪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安市祥耀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被上诉人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和赵纪川、被上诉人**、汪长清及李文、**、汪长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汪长清在二审中陈述案涉证据送货单中签字收货的人员李冬、陈小青、周红兵、刘洪、张延户、汪泽东等人均系受案外人罗伟雇请组建的项目部人员,经二审对案外人罗伟进行询问,罗伟认可了该事实并认可送货单上的货物均用于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自建的案涉工程。因本案二审出现了新的事实,该事实的出现会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雅安市祥耀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徐 剑
审判员 周玉蓉
审判员 陶明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