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恒信上海城3-2-4-2。

负责人:谢治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治国,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龚大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治国、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追加曾旭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明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实。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简克红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