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恒信上海城3-2-4-2。
负责人:谢治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治国,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龚大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治国、雅安蜀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追加曾旭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明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实。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华新劳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简克红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