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民初1102号
原告:克拉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赵桂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全荣,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克拉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石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拉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克拉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拉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爱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