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办公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谐御林4单元1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王中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兴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四十九峻岭天下10栋24-4。

***申请执行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100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58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韩科虹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办公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谐御林4单元1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王中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兴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四十九峻岭天下10栋24-4。

***申请执行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100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58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韩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