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办公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谐御林4单元1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王中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兴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四十九峻岭天下10栋24-4。
***申请执行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100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58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韩科虹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办公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谐御林4单元1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王中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兴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四十九峻岭天下10栋24-4。
***申请执行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军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100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58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韩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