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王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川0411执1842号***申请执行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1166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该宗土地办理有抵押登记;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6、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12343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