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
法定代表人:王中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川0411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86万元及截至2018年10月7日的借款利息120万元,合计406万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286万元;被告**、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给付原告***的款项,优先支付借款利息。二、如被告**、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任意一期逾期未付清,则原告***有权对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二被告还需按月利率1.8%继续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计息金额为未付借款本金)。该调解书生效后,**、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2020年12月16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川D9××××号奥迪牌、川D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川D3××××号川路牌大型汽车。2020年11月17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的商住房【权证号:××,业务件号权0337497建筑面积:197.16平方米】、位于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33号50栋3-8号住宅【权证号:××业务件号权0340638建筑面积:175.14平方米】、位于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33号32栋2-11-1号住宅【权证号:××业务件号权0341508建筑面积:184.76平方米】、位于仁和区××街××号××楼××号【权证号:××业务件号权0540537建筑面积:55.56平方米】、位于××街××号××楼××号【权证号:××业务件号权0540541、建筑面积:360.65平方米】房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库;
4、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且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