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4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260000元及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9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498元。 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股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平、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226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亓 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