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某某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9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26号8栋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317369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