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9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中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1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26号8栋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317369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