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清风北路一段**塞维利亚**19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070783X9。
法定代表人:章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雪文,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统一企业信用代码:9151092093145677F。
法定代表人:许金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92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珠穆朗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与本院(2020)川0921执882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0)川0921执882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921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