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7773号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鹅形村1组274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9518536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仓,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一段88号塞维利亚1幢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070783X9。
法定代表人:章程。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蒲馨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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