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博众新企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25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一段88号塞维利亚1幢190铺。
法定代表人:章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博众新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多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靖,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博众新企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395××××0863上存款3400335元。申请人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博众新企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395××××0863上存款3400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