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83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一段88号塞维利亚1幢19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070783X9。
法定代表人:章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都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4.7元,减半收取计271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应
书记员屈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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