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1687号
原告: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夏世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霞,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安徽亚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