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2民初2125号
原告:深圳市鑫光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常德市合众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光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合众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鑫光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鑫光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深圳市鑫光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小恒
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
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田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