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5753号
申请执行人: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下水径吉华路红门工业园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余家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通顺景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33幢621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郭连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通顺景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67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红门景程门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红门”文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红门景程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441512号、第80414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红门景程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www.×××.com和微信号×××;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红门景程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1 902元,合计261 902元;
五、驳回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 440元,由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 440元(已交纳),由北京红门景程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20 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
3.关于被执行人变更其企业名称一项,经核实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材料,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2年4月22日止。
5.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671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