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异56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下水径吉华路红门工业园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558733。
法定代表人:余家红。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旧村四路二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41231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易爱华,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易爱华、***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被申请人易爱华、***作出虚假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股东易爱华、***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局档案查询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均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6执15277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出资5万元占50%,股东易爱华出资5万元占5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状态为注销。2019年8月2日被执行人作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内容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落款处有全体投资人***、易爱华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出具虚假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实质上属于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易爱华为(2018)粤0306执1527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易爱华为(2018)粤0306执152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洪胜元
审判员  林晓青
审判员  姜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