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99号
原告:**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系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沐百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博,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全胜
人民陪审员 于长运
人民陪审员 吴兆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洋
书记员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