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49宜兴中天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49号之一
原告:宜兴中天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宜兴国际环保城9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390889。
法定代表人:糜朝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清(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8410099。
法定代表人:陆纯。
原告宜兴中天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天公司于2021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天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7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2元,保全费1695元),由中天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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