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中天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49号
申请人:宜兴中天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宜兴国际环保城9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390889。
法定代表人:糜朝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8410099。
法定代表人:陆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中天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天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35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习毓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