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505号
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8410099。
法定代表人:陆纯。
被申请人: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4587855P。
法定代表人:程士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深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蓝深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泰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蓝深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卫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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