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238号
申请人: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箸坞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闵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芬,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41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旦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邵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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