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清源水务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65号
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28410099。
法定代表人:陆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清源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丹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JAKHP7A。
法定代表人:龙飚。
申请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清源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9万元,申请人泰源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源公司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清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泰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芮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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