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陆纯。
被执行人: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程士俊长。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深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了(2021)苏028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一、南京蓝深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74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9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959元,由蓝深公司负担5567元,由泰源公司负担1392元。上述款项已由泰源公司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蓝深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泰源公司支付。因蓝深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泰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蓝深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蓝深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蓝深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4886.96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扣划,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蓝深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蓝深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蓝深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蓝深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对执行人蓝深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泰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蓝深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泰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蓝深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44886.9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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