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4民初1747号
原告: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旺道**增**。
法定代表人:杨茂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晋元道****-1。
法定代表人:汪伟,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腾宇公司)与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侨融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腾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到庭参加诉讼,世侨融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腾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侨融通公司立即支付天津腾宇公司工程款2242017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世侨融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天津腾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世侨融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242016.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7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天津腾宇公司对其承建的世侨融通公司电力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3、诉讼费由世侨融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腾宇公司与世侨融通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天津腾宇公司负责世侨融通公司开发的“文成花园别墅电力施工工程”,工程总价款4131238元,该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工业园××道××路交口北侧,工程内容为别墅小区的配电工程。天津腾宇公司于签订合同当日进场施工,2016年8月15日完成临时送电,2016年8月16日竣工验收完毕,自2016年8月16日,涉案工程已经使用。2016年12月26日,经天津腾宇公司与世侨融通公司进行竣工后的结算对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文成花园别墅电力施工工程合同的结算价款为4307636元;世侨融通公司支付天津腾宇公司工程款2065619元,未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天津腾宇公司催要无果,故成讼。
世侨融通公司未作答辩。
天津腾宇公司围绕其涉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向本院提交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用以证明天津腾宇公司与世侨融通公司间权利义务约定情况,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及结算具体金额,世侨融通公司的付款金额。经审查,本院认为《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天津腾宇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可以证明涉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结算价款为4,307,636元。天津腾宇公司提交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可以佐证世侨融通公司就涉诉工程向天津腾宇公司付款的情况。世侨融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放弃了其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天津腾宇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城市照明工程、管道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施工,照明设备、五金产品、配电柜、配电箱、变压器、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等。天津腾宇公司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世侨融通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天津腾宇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文成花园别墅电力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与古达路交口北侧;工程内容:别墅小区配电工程,包括1、小区箱变基础;2、小区内低压电缆敷设、制作、接线;3、小区内接地敷设、制作、安装、调试;4、计量表箱、CF箱基础;5、小区内表箱至每户总箱之间电缆含接线;6、新建环网柜基础及环网柜至小区路由的拉管;承包方式:按图纸内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工期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8月16日,暂定价款为4,131,238元。合同第2.3条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支票或现金,货币种类为人民币。1、工程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自工程签订合同后计算合同期限,并安排施工。主要材料进场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的工程款。2、甲方按照规定给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仍用原税号执行,税号为:120222572348993),于每次款项支付前开具合规的并满足甲方要求的发票,发票税率为11%;3、工程进度由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按照甲方规定的拨款程序拨付。”合同第10.2条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天津腾宇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12月26日,天津腾宇公司与世侨融通公司签订《文成花园别墅电力施工工程结算报告》,该报告有关内容显示:“一、工程结算概况1、施工单位: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施工项目:文城花园别墅电力施工工程3、结算方式:结算金额=合同金额+签证变更+扣减金额二、结算依据:文成花园别墅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签证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文城花园别墅电力施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含税)4,307,636.00元。”天津腾宇公司与世侨融通公司及审核单位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形成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金额为4,307,636元。世侨融通公司于2016年8月4日以及2016年8月12日分别向天津腾宇公司付款826,247.6元、1,239,372元,合计付款2,065,619.6元。
本院认为,天津腾宇公司与世侨融通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文成花园别墅电力施工工程结算报告》,按照通常工程验收、结算流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即可推定世侨融通公司对涉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愿意支付工程款,世侨融通公司未向天津腾宇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涉案工程价款为4,307,636元,世侨融通公司已付工程款2,065,619.6元,天津腾宇公司诉请世侨融通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2,242,016.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一标准于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故天津腾宇公司请求世侨融通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利息,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天津腾宇公司与世侨融通公之间的结算情况、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世侨融通公司自2016年12月26日就应当给付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天津腾宇公司对此应付款时间亦认可,而天津腾宇公司未举证证明自该日起六个月内向世侨融通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天津腾宇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2,016.4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6元,由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山奇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时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成
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