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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凯扬喷织厂、海盐县绿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海盐凯扬喷织厂、海盐县绿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民抗字第22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盐凯扬喷织厂。
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盐县绿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盐县绿源水处理材料厂。
代表人:***。
申诉人海盐凯扬喷织厂与被申诉人海盐县绿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盐县绿源水处理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作出的(2009)嘉盐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凯扬喷织厂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3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海盐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