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和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黔豫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和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3931号
原告:无锡黔豫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
法定代表人:向泽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波,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和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黔豫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和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黔豫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904元,由原告负担190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