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有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大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24502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9712元。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宗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