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4895号
申请执行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67189Y。
法定代表人:王浩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山,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路62号A栋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NQ340。
法定代表人:周恩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9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我院“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4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刚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