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5725号
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97号四楼自编4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769890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技术监督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梅花园圣地南路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6395888Q。
法定代表人:郑敏女。
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中央空调系统水质处理合同约定的水处理费本金共计18969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