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钰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03民初1583号
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自编4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0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8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46,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中区*************,公民身份号码445************848,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钰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滨矿·清新金五菱国际建材广场酒店首层办公室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YYPA0F。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钰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6月28日,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