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铂金嘉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02执574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远市铂金嘉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港懋大厦第**iv>
法定代表人:成志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铂金嘉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铂金嘉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水处理费4933.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市铂金嘉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禁止其办理一切变更手续。另外,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9#港懋大厦第十五层的经营场所作现场调查,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内一批经营设备,该批设备由本院(2017)粤1802执1120号案作评估拍卖处理,本案待另案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5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