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2500号
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4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0XR。
法定代表人:黄南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琴,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2XK。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以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已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分期付清本金共计96344.4元,并已履行2020年6月的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智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