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讲武城镇李庄村。
被执行人: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5954021472。
法定代表人:杨军红,职位。
被执行人:杨军红,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族现住磁县讲武城镇李庄村。
本院在执行***与杨军红、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冯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