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5954021472。
法定代表人:***,职位。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景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