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晁荣、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晁荣,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德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城南3公里107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5954021472。
法定代表人:杨军红,职位。
本院在执行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