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初中/小学文化,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初中/小学文化,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5954021472。
法定代表人:***,职位。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