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人民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海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3民初1057号
原告:唐山人民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华五金城31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海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金凯悦商务中心B-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人民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海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人民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88元,由原告唐山人民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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