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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佳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佳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9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326号H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佳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金凯悦商务中心B-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佳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与唐山市佳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朱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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