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宏泰花园4号楼2-101门市(江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145YFH76。
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和宁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乐天小区3区23号楼3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6840141C。
法定代表人:焦方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和宁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人技术服务费2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和惩戒措施:一、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廉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