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仇峰,执行董事。
被告: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